问题 | 办案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公开哪些内容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公开处理。
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不得公开处理。 根据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办案人员必须做到“六公开”: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 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公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