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市危险驾驶罪最新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令人惊骇的危险驾驶罪是指一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激烈竞赛,情节极其严重的恶性行为;
以及那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者; 还有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造成乘客超额或速度严重异常的违规现象; 以及那些故意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秩序等一系列恶劣行径。 在我国安徽省会城市合肥市,针对这些危险驾驶罪的识别与惩戒,均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这部刑法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倘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十五日以上、一个月以上的拘役刑罚,并且附带罚金的经济处罚: (一)因追逐竞驶而导致情节严重恶略的; (二)喝酒后还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乘客总数或行车速度严重超过核准限度的; (四)无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故意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秩序的。 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予以惩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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