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驾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毒驾问题,目前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无法将其划归为危险驾驶罪范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而存在下述任意一种情况的行为:首先,是指在道路上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次,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再者,是指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最后,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然而,尽管毒驾本身并未被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但是如果由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等,那么就有可能依据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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