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交警不用划分责任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典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建并不取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程度高低。
这项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若在公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例如疯狂飚车、酗酒驾驶、超载或超速严重以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情况下,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刑事处罚。 因此,在交警处理相关的危险驾驶案件时,并无需对事故责任进行详细区分确认,而是直接根据这些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侦查和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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