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危险驾驶罪判定标准怎么认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款,对于北京地区涉及危险驾驶罪的裁定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形; 其次,为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 再次,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预定乘客承载量,或是严重侵犯了相关规定的速度限制而进行行驶的行为;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高度危险化学品,并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机动车所有者以及管理者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样将按照该条款进行相应惩罚。若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相关犯罪,则应当根据其所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的高低,按照惩罚最为严厉的规定确定罪行与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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