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人应如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投保人所享有的终止合同权利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协商解除,即双方在充分沟通后达成共识,使得合同得以畅通无阻地取消; 法律规定解除,在满足举不胜举的法定解除事由后,当事人有权向相关司法机构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 约定解除,就是在制定保费退还条款之时就预先设定合同结束的特定条件,当这些特定条件实现的时候,合同就自动失效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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