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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