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如下: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非常广泛;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融资租赁中,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财产租赁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3)租金的计算不同; (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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