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纠纷中原告如何举证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涉及借贷纠纷的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您应当准备提供以下各种类型的证据,以助于支持并说明您的诉讼主张及相关事实:
首先,是能够证明您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凭证性文件。 这类包括但不仅限于书面合同、具备法定效力的借条、收据或者欠条等; 其次,您需要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明自己已经切实履行了向被告提供款项之义务,而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相应还款责任的相关证据。 具体而言,就是指您的款项何时、何地以及怎样向被告支付的信息,同时请尽量提供与涉案债权债务并无关联性的第三方证人的见证; 再次,如果在借贷行为中有担保人或者中间介绍人的参与,那么原告则务必提供相关担保人或介绍人的详细身份信息,比如他们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单位、通讯地址以及家庭住址等。 若为单位担保的情况,则需提供更加全面的资料,如担保单位的名称、办公地点、公司法人代表等方面的资料。 最后,相关的证明资料也应涵盖关于被告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的合理原因的描述和解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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