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丧失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监护人在具体监护过程中造成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则其拥有的监护权利极有可能丧失。
同样,若监护人涉及到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残忍的对待方式、任意地处置或甚至是恶意的遗弃,同样也可能导致监护权的失去。 此外,若监护人未能尽职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和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当前处于困境以及危机之中,同样也有可能带来监护权的丧失之风险。 倘若监护人自身行为不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如故意犯罪且因此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这将直接导致其所持有的监护权利被剥夺。 考虑到这些行为对被监护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乃至合法权益的严重影响,可以想见,监护权丧失的可能性极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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