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地区离婚孩子抚养费多少一个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浙江省地区的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划定,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所需、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衡量。
一般而言,若父母其中一方具有稳定收入来源,那么其应当按照自身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这个比例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若父母需同时承担两个或者多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则可以适度上调这一比例,但是最高不应该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若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所必需的抚养费用数额就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的比例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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