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监护人资格应在何处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更改监护人的申请,正式表述应当称为“监护权变更申诉”,该项申请主要针对的是:
案件当事人的监护能力不足以确保其完全履行监护责任,或者对相关机构指定的监护人存在异议并未能及时在法定期间内向司法机构提交上诉申请; 同时也包括那些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士和相关机构,对已确定的被申请人监护人提出变更需求。 监护权变更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步,由现有的监护人证实无法履行、拒绝履行其监护义务,甚至有侵犯被监护人权益之行为。 这里所说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就是能够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关键因素; 接下来,必须有人提出关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此处所提之人可以是孩子的亲身父母、长期负责照顾孩子起居生活的祖父母等与孩子关系密切的亲戚或专业机构; 最终,根据案件的详细事实以及法律对此的要求,司法机构需要做出有利于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判决,从而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监护权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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