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探视权的法定规定如下所述:
在离婚之后,未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亲,包括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对其子女进行探访,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执行的义务。 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确立; 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将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临裁定。 若某种情形下,父或母对子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时,该方应立即停止探望行动; 待相关中止事由消失之后,应恢复其探望权。 探视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即为离婚后未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联络、会面、交往及短期共处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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