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哥哥欠债能转移财产到妹妹明下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父母仍然健在的情况下,姐姐不得担任法定监护人。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父母始终是其未成年子女的唯一合法监护人; 其次,监护人的职责通常针对那些缺乏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那么,如果要成为这样的监护人,应该如何操作?有两种方式可以考虑: 第一种,由成年人预先签署托付监护协议,规定自己在失去或部分丧失法律行为能力之后,由指定的意向性监护人来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种,意向性监护人的选择过程完全依照当事人自主意愿进行,当事人可在与自己亲近并有意承担相关监护责任的自然人或相关组织之间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后,通过正式签订相应的监护协议,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性监护法律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意向性监护人的选拔标准并无绝对硬性要求,只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定义的“近亲属或与个人存在密切关联且愿意负责管理监护事务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即可获得提名资格。 此外,为了确保监护协议能够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建议将其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由于我国尚未依法设立专门负责监护事宜的登记制度,因此我们不妨参照类似于公证手段的方式,即只有经过公证的意向性监护协议才会被视为有效,从而更好地保障受监护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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