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写的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的情况下,若房产为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购置且于女方名下注册登记者,则通常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其中非常重要的便是房产,均属于共有的范围内。 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这类共有时效的财产需经过夫妻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将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财产的详细状况进行判断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对相关因素加以全面考虑,如照顾子女利益、保护女性权益以及保障无过失一方的利益等。 故此,针对上述问题的答案如下:倘若上述房产确实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且未有任何其它特殊情况显示其不应归入共有财产,即便房产证书仅列明女方姓名,也应当视作夫妻共有财产,并在面临离婚困境之时,遵循以上所述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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