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而言,在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应前往被告常驻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洽谈处理。
若被告的常驻居所地和其经常活动所在地并不统一,则可由该被告的经常活动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审判权限。
这里提及的“经常活动所在地”,实际上是指公民从离开其常驻居所地起直至提出起诉之日已经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之地区,而针对那些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或住院的公民,"地点除外"确为合情合理的考虑因素。
此外,如若配偶双方有一方离开其常驻居所地超过一年时间,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则可由原告的常驻居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审判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