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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的证据目录是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证据编目问题,其内容一般涵盖有助于证实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各项重要证据,如明确显示对方存在重婚行为或同他人保持同居状态的证据;
反映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的各类证据,例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等文件;
能够提供有关当事人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等恶性习惯而无法自拔的证据;
以及能够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证据,如租赁房屋的合同等。
此外,还应包含财产类别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
债务方面的证据;
以及涉及子女抚育事宜的证据,例如子女的出生证明、能够证明对方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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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