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肯离婚起诉又判不离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之明确规定,若在法院审判结果为不准予离婚或经调解达成婚姻关系缓和时,原告在未来六个月经历无任何更新事件及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再度提出诉讼请求,则该等请求将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并拒绝审理。
因此,若对方当事人坚决反对离婚,而法院最终作出不准予离婚或调解达成婚姻关系缓和的决定,原告可在判决或调解正式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以后,若发现存在新的事实或充足理由,再行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然而,若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诉讼请求但未能提供任何新的事实或理由,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驳回并拒绝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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