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种分居情况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严格说来,分居并未与离婚建立起直接的关联性,亦非裁定离婚所需依循的必要条件。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若两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方案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便可自行前往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址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已无必要先经历分居阶段。 然若双方未能就上述事宜达成共识,任意一方可选择向被告所在地址辖区内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经由法院审理后,若确认为夫妻间的情感纽带已无法维系,法院有权作出离婚裁决。 但在此之前,连续两年以上的感情不合及分居情况仅为判定感情破裂的客观迹象之一。 此外,还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重新组建婚姻关系或者与他人共同生活; (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 以及(三)存在严重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劝诫仍未改正。 对于那些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而不予批准离婚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可于下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再行主张,届时法院必须对此予以许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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