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体认定业主专有部分的标准如下: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这意味着该部分能够明确地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中区分出来,有明确的界限。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业主可以排他性地使用这部分空间,不受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的干涉。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这意味着该部分空间可以被官方登记,成为业主所有权的证明。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区划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和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例如,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规划,成为合法建筑; 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即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 销售合同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主张对露台的所有权,其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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