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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公证处对一房两卖如何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此提及,已经完成过户程序并且得到过户证实的买房者将获得房产的所有权权益。作为一种典型的不动产形式,商品房的所有权转让须经法定登记程序,且该登记被认定为生效要件。任何已经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房者,都将依法获得此商品房的名正言顺的所有权,其他买房者无权对此提出异议或异议主张。然而,若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地产出售方存在恶意串通,通过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过户,那么其他购房者有权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归还因该协议而获取的房产。其次,对于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其他买房者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向商品房出售方追责的权利。在未完成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买卖,尽管买卖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之后,出售方再次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时,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协议的目的无法达成,买房者有权要求出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赔偿相关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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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4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