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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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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变迁

投毒自古有之,古代将毒称之为“毒蛊”。所谓的“蛊”,照汉代郑玄的解释是“虫物而病害人者”,又引申为一切毒害。明律中规定“投毒杀人者绞,知情卖毒药者流放三千里。”可见投毒行为在古代就已经被认定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只是当时投放的“蛊毒”和现代的“危险物质”有所区别。

刑法修正案(三)种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在原有97刑法的投毒罪基础上增设的。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解释上看,新罪名除了包含原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外,还涵盖了其他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投毒罪仅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种类型而已,从这点而言投毒罪并等于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三)本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同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霜、敌敌畏、氯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亦可构成本罪。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其意在危害不特定人身、财产的公共安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则是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即知道不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投放,是行为人出于某种动机企图造成恐怖气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属行为犯,只要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即可构成其罪。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行为,仅有投放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则是真实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行为的对象为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5、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虽然也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这是对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这一客体侵害的自然结果,行为直接指向公共安全,而非社会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社会秩序。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出于过失。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2、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本罪。

五、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他罪的情况。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杀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的情形。其构成条件: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杀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但对其他多数人的生命持放任态度。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残害耕畜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耕畜,如耕牛等;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仅危及生产活动,还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毀坏财物罪。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其次是行为人出于破坏公私财物这一目的;再次是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竞合。这种情形指行为人为盗窃而投放危险物质,但盗窃行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便被抓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只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实行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他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目的行为触犯他罪的情况。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将畜禽毒死,而后收购出卖。其特征: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收买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收买行为、收买行为与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出售行为之间都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并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收买行为不触犯任何罪名。出售行为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为了盗窃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先将盗窃对象毒死再实施盗窃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盗窃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分别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盗窃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权。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手段将畜禽毒死后盗走而后出售的情况。行为人出于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行为人实施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盗窃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出售行为之间依次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权,触犯盗窃罪。出售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秩序,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牵连犯无论是从形式上或实质上都是数罪,但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由“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从一重处断说、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三种观点。笔者以为,牵连犯虽然是数罪,但其并不同于一般的数罪,毕竟其内部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抹杀牵连犯本身的特殊性。牵连犯也不是单纯的一罪,按一罪处断也没有道理。所以,一般情况下,牵连犯按“从一重处断”是合理的,即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在量刑时考虑其他罪情况再酌情从重处罚。当然,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时,应按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牵连的情况,刑法均未明文规定对其处断原则,所以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六、投放危险物质罪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七、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八、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56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7日起施行)

   第7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词条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过失投毒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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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