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对方毁约定金不退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面临出售方拒绝退还预定款项的情况时,为了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您可以采取如下几种策略:首先,建议您尝试与出售方开展真诚且富有建设性的交流,以便共同寻找到最合适的解决策略;其次,您可以寻求居住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下属的调解机构的帮助,请求他们介入并协助调停,以期能够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倘若上述措施仍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您也可以考虑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12315进行申诉,期待相关部门能给出公正的裁决;最后,也是最为严厉的补救措施便是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实际情况是因为买卖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认定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此时出售方应全额退还已收到的定金给购房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于购买者个人原因而选择放弃交易,那么他作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无权要求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然而,如果房屋出售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交易,那么接受定金的出售方则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对于此类情况的判定,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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