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分类
解答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名变迁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997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 “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3.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4.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销售特定侵犯著作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销售侵犯著作权复制品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销售行为。销售行为可以是批发、零售行为,也可以使代销、推销的方式。购进特定侵权复制品自己使用或将此种商品赠送他人、捐献他人的,则当然不构成本罪。所谓侵权复制品,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 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故意销售特定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只有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除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外,在犯罪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基本一致。而且,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以上两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二者的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犯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还存在竞合和牵连关系。按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刑法第217条第1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音像等作品的行为。而根据通常的理解,发行包括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等多种形式,特定情况下指以经销商为主要销售对象的批发。因此,在行为人仅实施发行行为的情况下,其一个行为可同时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行为人同时实施复制和发行行为的情况下,其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对此,高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最高可达7年,高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又触犯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机关既可按照并科原则数罪并罚,也可按照吸收原则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较重的刑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也是非法经营的行为,目前司法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法条之间不存在什么竞合关系,因为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不存在交叉或者包容的关系,凡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只能以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持,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销售行为是经营的一种,如果无经营资格销售某种产品,或者超经营范围销售某种产品,其行为本身首先符合违法经营的特征,当然是否进而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还须从其他方面综合分析。第二种观点将不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的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视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忽视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侧重点,超出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罚范围,有重罪轻判之嫌。第三种观点将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的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视为非法经营罪则有轻罪重判之嫌。归纳起来,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可作出如下几种情形的认定:

1. 无经营资格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 无经营资格销售违法音像制品的, 一般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当然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则应另行认定其他罪名。

3. 有经营资格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 有经营资格销售违法音像制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 有经营资格超范围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其行为性质是滥用经营资格,依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6. 有经营资格超范围销售违法音像制品的,也是滥用经营资格,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还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则应另行认定其他罪名。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观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在内在质量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这两个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这是因为,当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粗制滥造、错误百出时,就意味着侵权复制品是“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既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当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时,对行为人应以法定刑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 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 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包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 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和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数形态

在很多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犯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存在竞合和牵连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刑法第217条第1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音像等作品的行为。而根据通常的理解,发行包括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等多种形式,特定情况下指以经销商为主要销售对象的批发。因此,在行为人仅实施发行行为的情况下,其一个行为可同时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行为人同时实施复制和发行行为的情况下,其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对此,高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最高可达7年,高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又触犯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机关既可按照并科原则数罪并罚,也可按照吸收原则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较重的刑罚。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相关词条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妨害秩序犯罪

    妨害秩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权利的犯罪,性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犯罪形态。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危害安全犯罪

    危害安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故意伤害、威胁、投毒、爆炸等手段危害他人财产或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 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8 1: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