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遇到消费欺诈这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产购置进程遭到不当欺诈行为侵扰时,应对策略主要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协商改变或者解除合同是首要解决方案之一。协商变更涵盖了对原定条款进行修正或补充的可能性,协商解除则意味着,双方在协议关系有效期尚未结束之前,提前通过沟通达成解约共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欺诈方拒绝接受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的提议时,被欺诈方需寻求其他可行的解决途径。其次,对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署的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对方涉嫌欺诈的疑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性质的无效合同时,可以选择不予履行。在此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暂停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暂缓支付款项,以避免造成财产无法追回的局面。第三,若被欺诈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具有欺诈性质,对方存在欺诈嫌疑,且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事宜,此时可考虑请求合同管理机构确认合同效力。最后,若被欺诈方在履行合同前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质,对方存在欺诈嫌疑,且双方在合同中未订立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欺诈性质的合同无效。在提出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旦发现对方存在欺诈嫌疑,应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在正式起诉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撰写详细的起诉书等;若发现欺诈方可能会处置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此外,当发现欺诈方故意隐藏财产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欺诈方有意逃避责任后,被欺诈方应尽快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以便迅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尽可能地挽回因合同欺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1)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2)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包括: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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