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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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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授权,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二、渊源

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渊源悠久,早在罗马程式诉讼中,就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前者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后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

公益诉讼的理念虽最早在古罗马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却在20世纪。到了20世纪,英美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和健全。英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被称为检举人起诉制度。在英国只有法务长官才能够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私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力。只有在不正当行为已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很有可能受损的情况下,私人才可寻求救助,请求法务长官提起诉讼。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最早也是最完善的国家。美国公益诉讼制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广泛赋予个人以公益执法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颁布的联邦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大多规定了“公民诉讼”(citizen suit)条款,授权个人对污染企业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机构的环境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等提起诉讼。美国公民被视为“私人检察官”在保护公益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社会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越来越多。公益诉讼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三、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当前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国情,具体理由如下:

1.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55条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在很多方面具有优势。

首先,机关和组织承担公益诉讼成本的能力强,机关和组织有一定的经费,更便于提起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机关和组织通常有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有的机关和组织聘请的有常年法律顾问或成立的有法律事务处,他们都比较熟悉相关法律和诉讼程序,能够更加有效的进行诉讼,节省诉讼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却困难重重,经常面临着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却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受理了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但人民法院也很难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结局。

例如,2011年北京的张女士因不满移动公司“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却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却维持了原判。

2.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发展历史悠久,较为成熟。比如,印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授予了非政府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而我国此前并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加之与外国基本国情的差异,不能盲目借鉴外国经验,目前还不能把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界定到个人。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的历史规律都是需要经历一个探索-实践-完善的过程。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发展,才能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界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有其科学道理的。

四、我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合理性

在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中,只有美国、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少数国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绝大多数国家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规定为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我国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55条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将公民个人规定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笔者认为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普通公民对涉及公共利益事件的相关规定认识不是很准确,可能存在该事件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而公民却选择了启动诉讼程序要求解决的情况,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刚刚起步,诉讼程序、诉讼范围等都还需要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赋予公民个人起诉资格则存在更多需要细化的条件和限制,这些原因都表明我国目前还不宜将公民个人纳入到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五、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只是原则上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主体,对于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和运用还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规定。对于完善公益诉讼,笔者建议如下:

1.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公益诉讼的配套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司法解释或者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法律条文的内容。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是指哪些具体的机关和组织?只有细化和明确了这些内容,才有利于指导人民法院处理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准确合法公正的裁判。

2.建立公民个人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

虽然公民个人未被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但是并不意味着限制公民个人的权利。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民个人有权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进行监督,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起与公民进行交流的信息平台,便于公民反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其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便于公民及时知悉有关事件的处理情况。对于公民个人反映的情况,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初步处理,必要时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以自己的名义及时起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已经进入了法律视野,它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深远意义,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历史的一个里程碑。在公益诉讼运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完善,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日趋成熟,稳步健康地发展。

 

 

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词条

  • 消费公益诉讼

    消费公益诉讼是指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是为了弥补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补充手段。

  • 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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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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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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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