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一房多卖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存在两份尚未完成注册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合同时,这两份合同均尚处于未被实际履行的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遵循在签订时间上较早的那份合同。换句话说,我们应首先履行签订在前的那份合同。
(2)在两份合同中,如果其中一份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另外一份则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无论房屋最终交付给了哪一方)。那么,我们可以明确地确定,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将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3)在第一位购房者已经成功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如果他/她再次向第二位买家出售该房屋,由于此时出卖方已经失去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第二次的售房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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