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开发商欺诈行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开发商在其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实施以下几种欺诈行为:首先是将同一物业拆分销售;其次,他们还可能与中介公司进行恶意勾结;另外,也可能刻意隐瞒房屋所有权主体方面的瑕疵、以及某些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潜在买家的情况;还有就是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擅自出售房产;同时也有可能进行明显不公的价格欺诈;此外,甚至有可能出现一房货卖给多方的异常情况;再者,更有甚者,他们可能会非法转让受到限制的房产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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