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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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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变迁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目前在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已有相关的法条进行规制。《劳动法》第91条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规定的基本法律,劳动部《违反和解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加以具体责任的规定。后来又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代替了原《补偿办法》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我国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该法第85条规定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至此,有关部门在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违法行为时,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三)本罪客体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侵占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要客体是劳动者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非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另外,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三个,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用工方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绝不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未支付之前,其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所以,更谈不上对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的侵害。该劳动报酬也不属于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所以二者的犯罪对象也存在差别。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占有事实转变为不法所有的行为,且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侵占罪中的占有事实可能是基于多种原因而产生,或是基于委托关系、或是基于租赁关系、或是基于担保关系、或是基于借用关系、或是基于无因管理及基于发现取得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占有事实。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则不存在这种占有事实,用工方在不支付劳动报酬之前,这些劳动报酬是不转移所有权的,属于用工方合法所有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都为故意,但是两罪的犯罪目的还存在差别。侵占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则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上是二者的区别所在,二者也存在相同之处,即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而且两罪都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但不能因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就将二者等同,两罪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所以不能盲目的将其归入侵占罪。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劳动者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非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信以为真,最后自愿地交出财物,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绝支付或是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情形,不存在因用工方的欺骗导致劳动者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以至最后交出财物的情况。

3、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包括单位的。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以上是二者的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主观方面都为故意,且两罪都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

(三)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是劳动者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挪用人是将资金挪作他用且是暂时获得资金的支配权;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加上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践中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物资购销人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物资购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领导或财务人员等。单位不可能构成本罪。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笔者认为两罪的主体中自然人部分也存在差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中自然人范围比挪用资金罪的更为广泛。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其所在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自己无权擅自使用,挪用必将违反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纪律,并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有关的人员的利益造成损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

(四)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间的界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一定的相似点,主要表现在:1、行为方式上,二者均是在有能力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采取转移财产、逃匿或者直接拒不履行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2、主观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要求为故意;在犯罪目的上,二者也都是通过不法手段,以逃避履行自身义务、达到获取某种利益的非法目的。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该行为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这一客体,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客体;而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所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司法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犯罪对象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犯罪对象则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各类判决、裁定,包括民事上的、刑事上的及行政上的判决、裁定。

3、犯罪主体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单位,也可以为个人。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有义务而且有能力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个人,但不含单位犯罪主体。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两罪都要求犯罪行为应当达到情节较为严重的程度,但是具体的情节要求不同。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其所要求的犯罪情节为“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应该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而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犯罪行为的情节为“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导致了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由于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如果对于恶意拖欠行为与一般的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区分,则会导致刑罚的滥用。在实际生活中,欠薪行为中的多数行为皆为非故意的拖欠行为,其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间的界限存在于主观目的的方面、拖欠的手段方面、拖欠的次数及数额方面。下面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一般的欠薪行为之间的区别做一分析:

(一)主观上的界限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采取各种手段,企图达到不予支付劳动报酬、获取相关利益的目的。其拖欠行为的发生并非由于客观上受到某方面的制约,从而导致其无法支付劳动报酬,而是由于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该劳动报酬或利用该劳动报酬获取利益的原因,致使其不愿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而在一般的欠薪行为中,行为人之所以拖欠劳动报酬,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由于经营环境的恶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发生,导致其无法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如08年的金融海啸发生过程中,国内企业因为外贸订单的急剧下滑及货款无法回收的原因,使得众多企业濒临破产,此时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属于这里说讲的非有意拖欠,因此不能用主观故意来评价其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之所以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因为劳资双方发生了劳动纠纷,引起双方的矛盾,致使用人单位采取拖欠劳动报酬的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由于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用人单位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了扣留劳动报酬的方法,这一行为的实施,也不能武断地认为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二)客观行为方面的界限

在客观行为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同一般欠薪行为的区别在于:第一,在实施拖欠劳动报酬的手段上,本罪中行为人通常采用逃匿、转移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通过欺骗、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不支付;而一般的欠薪行为中,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的方式只能是通过给予不能支付的解释,来取得劳动者的理解。第二,在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及拖欠时间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必须在数额上达到较大的程度,期间也较长;而一般欠薪行为的拖欠数额可以为较小的规模,且时间一般较为短暂。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数形态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继续犯

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其含义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内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之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继续犯,是由于:首先,本罪的既遂是在受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责令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时,其拒绝支付的行为发生之时;其次,在其拒绝支付之后,只要其不履行支付的义务,那么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就仍旧在继续,该行为仍旧在侵犯着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即在其行为既遂后,又在一定的时间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该罪属于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问题

如果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确认,法院判决或裁定中明确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此时行为人仍旧不予以支付,且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由于法院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或裁定可视为本罪中的政府责令,因此该行为一方面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一方面,由于该行为拒不执行的对象为法院所做出的有效的民事判决,因此该行为也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在该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但却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中犯罪形态的相关理论规定,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两个罪名的犯罪为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的数罪,也不是实质的一罪,而是外观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对于该种情况下的处罚方式,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将处于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这一规定,之所以认定构成该条件的犯罪为结果加重犯,而不是法律加重处罚的结果,是由于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行为要构成该结果加重的标准,首先需要要求犯罪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基本犯罪构成,也即该行为在造成严重的结果之前,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次,该严重的结果性质不同于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结果要求,即数额较大和拒不听从行政机关责令的犯罪结果。而加重处罚的结果,是指该结果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结果性质基本相同,如轻伤和重伤。为此,对于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1款中加重处罚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其衡量的标准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是指该行为对被欠薪人或其家属造成的严重后果。如行为人在拒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过程中,通过使用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拒付,从而导致劳动者人身受到较为严重伤害。或者由于劳动者不能获得其劳动报酬,导致自身或家人的生活陷入困难,并因此而给自己或家人造成严重的后果。

另指由于该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从而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比如劳动者在讨要薪水不成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讨薪,在此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仍旧对此不理不睬,导致事态的扩大,如有的劳动者通过极端的自杀手段,“威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件。该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冲击了劳资双方的信赖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体系,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外,一些劳动者在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讨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时,往往会通过结伴上访的方式,请求政府出面解决,而这往往给政府的正常管理工作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在这个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因为被拖欠劳动报酬而采取极端方式或上访方式寻求解决途径的事件,随着网络的快速传播,往往会给社会的和谐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为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此类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此定义,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必须具备主体为复数、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三个要件。

(一)本罪共同犯罪基本形式

共同犯罪中其犯罪形式主要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之分,前者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无分工所作的分类,后者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固定组织作为区分标准。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共同犯罪在形式上,可以为简单的、也可为复杂的共同犯罪,可为一般的、也可为特殊的共同犯罪。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根据犯罪主体之间的不同组合,其具体的共犯形式有:

(1)普通的共犯形式即自然人之间的共犯形式

这种共犯形式主要是指个人以单位的名义犯罪,实际上为个人犯罪时的共犯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组建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名义,招聘大量劳动者为其生产产品,在所需产品生产完毕后,迅速关闭公司,逃之夭夭,对于这种专门以骗取劳务的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了后主要是为了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由私人所有的,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处罚。”为此,对于此类骗取劳务的行为,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个人给予刑罚制裁。由于此类骗取劳务的行为人数通常为复数,因此在行为人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时,就应当对此类犯罪行为人按照共犯给予定性处罚

(2)单位共同犯罪

所谓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单位与单位或者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从其中可以看出,单位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中必须有一个主体为单位;其次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最后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单位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犯罪。由于在劳务派遣中,通过前面的分析,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支付的,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由于其劳动报酬支付的特殊性,使得其拖欠劳动报酬的形式更加容易构成共同犯罪。则在此情形中,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二者之间就构成了共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自然人主体共同犯罪。在本罪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为了实施拖欠劳动报酬的目的,往往会通过各种暴力及欺骗等手段进行。比如用人单位为了阻止劳动者前往其驻地讨要劳动报酬,勾结当地的地痞流氓,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威胁恐吓劳动者。此种情形下,如实行暴力威胁等手段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词条

  •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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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