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明确要求,如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延期交房违约金事宜进行任何约定,则可参照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来核算相应违约金。另外,根据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具体金额作为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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