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双版纳别墅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建议采取以下合法权益维护策略:首先,购房者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催告函,敦促其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按时交房,同时,还需就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合理赔偿请求;其次,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催告函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若对方依然未能按期交房并且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那么购房者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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