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日延期怎么算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普遍情况中,我们会根据合同上所明确列出的房屋交付期限作为基础,以评估超过此期限所产生的违约后果。倘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如期向买受人们交付房屋,则买方理应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开发商进行督促。若在此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其应尽之责,且无法为未能按时交付提供充分、合理及合法之理由解释,则购买方有权依据此情况终止与其之间的合约关系,与此同时,要求退还己付所有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并向开发商追讨应负之违约责任。然而,若经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了交付任务,尽管此时无法单方面解除合同,但购买方仍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超过原定交付日期部分的实际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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