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交接不满意如何与开发商协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如何与房地产开发商良性地沟通并帮助他们达成退房事宜,这可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若购房者仅支付了预约金(而非正式的购买合同以及预售登记),则可以选择直接要求退还先前交付的资金; 然而,若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双方明确约定所支付的款项为定金,那么此时定金将无法被退还。 其次,当双方已经完成预售登记手续时,购房者应首先以书面形式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退房协议。 最后,若房屋已经交付使用,那么只有在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况下,购房者才能按照约定实现退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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