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不可抗力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相关法规的阐释如下所述:
首先,当商品房的出售方延迟交屋之日起,经过销售人员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时间范围之内仍旧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那么该情况下,购买方提出解约请求将被视为合理要求,除非买卖双方之间另有其他约定事项。 再者,如果开发商经过宽限期已过仍然无法如期交房,此种情况下,购房者便具有了解除购房合同的合法权利,并且还可以申请返还所缴纳的预付款以及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以避免更大经济损失,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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