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买房后公租房退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如若已购买了房屋,那么原先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则须予以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公有住房之后,倘若再行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则可被许可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购申请。 然而,当申请家庭在经历抽签程序而成功选购共有产权住房并且进行选房时,他们必需在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网签之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以确保在入住两个月之内能够腾空所租住的房屋,同时结清所有的租金及其他租赁费用。在补充协议签署完成之后,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此外,在收到共有产权住房入住通知后的两个月内,申请家庭需腾退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公有住房。在腾退住房之前,所选定的房屋将无法进行网签手续;如果申请家庭拒绝腾退住房,那么将会被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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