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港退购房定金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以下任何一个条件达标即可请求退回相关款项:
首先,若买卖双方严格遵循预定约定进行交易,订金应自动转化为对应的交易价款或被全部退还; 其次,当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亦或是买卖双方对购房协议及附属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目条款尚未达成共同理解,进而无从达成最后签约时,在此情况下,无需任何一方向对方承担责任,订金便有权得到全额偿还; 再者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单方面宣告无法履行购房承诺,此时已预付的订金皆可要求其退还,并可能获赠相当于预付款两倍之金额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若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取买方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成功缔结该合同,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定金事宜;而在因非双方责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情况下,卖方应将定金悉数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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