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市有关购房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定金之法律规定如下:定金乃指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债务的切实履行而约定,由其中一方提前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额度的货币,以此来进行担保。
然而,此定金的上限不应超过主合同时所约定的金额之20%,否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若甲方(即借款人)违反了这一条款,他需用所支付的定金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乙方(即贷款人)未能忠实地遵守这一协议,他需要以相同的方式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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