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万元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买房屋时支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具体能否退还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以及地点进行签约,或者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了认购书中已经明确的诸如价格、面积、户型等重要合同条款,由此导致最终无法顺利完成签约,那么此类情况便会被定义为购房者的违约行为,所交付的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购房者无法按照原计划正式签约,此时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有责任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影响到认购意向书的内容,进而导致正式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且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总而言之,因非双方当事人过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订立的,卖方应将定金退还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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