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两个月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催促开发商尽早完成交付事宜,并就实际交付时间进行详细磋商。若在经过买方明确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约定的交付义务,买方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延迟交付的问题,开发商应遵守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