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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沧州律师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倘若您所购买的房屋无法按照原定日期进行交付,那么您有权向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在收到催告书后的整整三个月时间里,如果开发商仍然未能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您就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对由此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是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话,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该份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也没有做出任何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从解除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原因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之内必须行使。
如若逾期不行使,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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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