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强制过户后果怎么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面临着房屋所有权可能丧失以及房屋需被强制拍卖的风险,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书具备设立、变更财产权利的法定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当依据该裁决向所在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倘若房产管理部门或被执行方不予积极配合,您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帮助。此时,法院将会向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从而将房产正式更名为登记在您名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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