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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对房产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房产交易中经常出现的诸多纠纷形式如下: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由于卖方无权进行对房屋进行处置而导致的纠纷、买方由于不具备购买房子的资格条件所引发的纠纷、由于无法办理相应的按揭房屋抵押贷款业务而引发的纠纷、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引发的纠纷、由于房屋无法如期交付所引起的纠纷以及关于定金支付引发的纠纷和所谓的“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等等。在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纠纷时,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包括纠纷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因素,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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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5: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