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行政裁决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被拆迁方与房屋承租方无法达成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时,如果当事人选择将补偿安置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处理,则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予以拒绝受理,同时会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依据《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2、关于依法起诉之规定: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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