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安置房延期交房过渡费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拆迁完结之后,被拆迁户有机会选择返回原住址进行安置,或是获取相应的补偿款项。在此期间,由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便是向被拆迁户发放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费用,旨在解决被拆迁户在过渡时期的居住问题和生计困境。然而,由于地域差异,各个地区对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