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的老人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老年人所拥有的唯一住宅,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相关执行依据明确了被执行人有义务向他人移交居住用房,那么自执行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为被执行人预留三个月的宽限期。在这段宽限时间之内,如果被执行人主张该房屋是他们及赡养亲属维持生活所需的最基本财产权益,那么此种异议将不会得到法庭的认可与采信。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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