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购房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是一项旨在确保买卖双方能够遵守并执行合同内容而设立的保障措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您因自身原因决定放弃购买房屋时,定金能否得到退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若开发商不具备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选择终止购房交易,并且定金将被原数退还给您。这是基于我国政府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他们不仅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而且也不能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如果您所购买的商品房并不符合销售条件,但您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那么无论您与开发商之间是否有过关于“定金”退还的相关约定,开发商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退还给您。其次,如果您决定放弃购买房屋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骗、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或者您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同样需要将定金退还给您。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并非由于您和开发商的责任造成,那么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退还给您。例如,如果您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房款,那么您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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