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如何算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产销售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物业交付义务,便构成了延迟履行交货之责。对于此类情况,购房者有权向房产开发企业发送正式书函进行敦促,并重新协商并设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时限;若经适当地催告后,购房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已经超过了3个月的合理等待期,他们则有权行使其法定权利——解除合约,同时,相关的违约责任应由房产销售商负责承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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