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协议要还给别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提及的认购书乃是一种用以达成双方共识之协议文档,往往于正式签署买卖契约前订立。当购买者正式签署房产销售合同之时,开发商通常会将原先用以确认购买意愿之认购书回收,仅保留其接受定金之收据,以为交付剩余房款提供相应凭证。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况系针对于正式合同的签署而言。其一,认购书无需返还至开发商处,而应由购买者自行妥善保管;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支付全部房价款项,只要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便有义务向其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其二,认购书本身并无特殊法律效力,仅为开发商在签约过程中所使用的流程性文件;若购买者已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则认购书的存在意义便相对减弱。其三,在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认购书的有效性将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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