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房产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涉及以房屋作为标的之所有权确认、交易、租赁、抵押以及土地使用权之上限设定和使用权侵犯等引起的争议案例;2.涉及建筑物及其土地以及建设工程承包、联合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合资合作、股权分配以及代理等领域引发的合同争议案件;3.涉及与住宅关联的装饰装修方案、设施配置以及归属权争议等不确定性的相关案件;4.涵盖与房地产相关的奖项抽取、荣誉证书买卖等可能引发的纷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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