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要盖公章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需如此。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由主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构成的。其中,在主合同上应当加盖房地产开发商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若涉及到通过营销机构进行代理销售的情况,则还应加盖销售公司的公章。而针对补充协议中包含物业管理方面的条款的场合,便需另外具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公章。合同经网络签订并完成备案流程之后,将获得一个备案号码。这个备案号是独一无二的,可视为购房合同的编号。然而,此编号并不需要经过房管部门的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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